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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更新时间:2015-10-12 12:22:34 点击率: 14734

    3、注销时因遗失或毁损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书面说明。

    (四)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1、对适用程序异议的救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因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其简易注销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再次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普通程序办理。
  2、对注销后民事争议的救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措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委成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小组,改革小组由行政审批处、企管处、法规处、信息化办组成。审批处负责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方案的草拟上报及实施办法的制定;企管处负责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内容的充实完善,法规处负责实施办法的法律审核,信息化办负责登记程序的修改和新增模块的设计上线等技术保障。

    (二)完善制度措施。按照现行登记制度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我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各类企业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各类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注销决议的制式文本、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各类书式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对我市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企业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网上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注销情况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设备、经费、人员等。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呼和浩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二、工作目标

    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退出。

    (二)规范统一。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呼和浩特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依据企业的自主选择,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加强改革创新,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对照原有的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办理时间,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极大方便了申请人,有利于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的目的。简化了注销程序: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无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登报公告。减少了申请材料: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设置公示环节。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决定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2.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强化责任承担。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力。

    3.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简易注销公告平台,保障简易注销登记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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