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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更新时间:2015-10-12 12:22:34 点击率: 13705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基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关于注销登记的总体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限定适用企业范围,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四)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简易注销企业范围。凡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登记后经营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尊重企业自主权,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新程序设计,简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种类企业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区分改革和创新程序设计的内容。
  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取消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要求,清算结束并经股东会同意后,清算组直接申请注销登记。
  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其合伙人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允许其自行简化清算程序和方式,可直接凭合伙人或投资人的解散决定和关于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及对有关责任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要求。

    (三)简化合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公司制企业,将股东会(股东)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成立清算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且承诺债务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普通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同意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个人独资企业,减少个人独资企业制作清算报告环节,将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要件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简化成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成立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局领导、注册分局、企个科、外资科、法规科、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二)健全完善制度。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自行制定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操作规定办法,制定适用简易注销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简易注销股东会决议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各类配套材料。

    (三)落实保障措施。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依托政府门户网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情况的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的保障。
  要主动和法院、法制机构、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支持,共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防城港市优良营商环境的营造。

    (四)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实施简易企业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氛围。

    附件7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流程,试点简化注销程序,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全国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四)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尊重企业自主,扩大自治范畴。切实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适用范围的企业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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