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产品透明性。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等情况,加深客户理解。
五、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及《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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