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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9号

——更新时间:2015-10-13 11:26:21 点击率: 4251

    (四)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五)贷款发放。
  担保审核通过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同时将贷款发放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按月录入利息归还情况。

    四、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
  申请人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复核不通过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申请人应向经办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贷款展期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首次贷款的反担保人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展期反担保合同;不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五、贴息
  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六、逾期贷款处理
  (一)经办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清贷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发生逾期行为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向申请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将催收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申请人被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发生逾期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行为满2个月后,申请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担保基金代偿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追偿,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财政部门应保障工作经费。

    七、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健全贷后跟踪和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应加强对申请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对申请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八、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的贴息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确保资金拨付到位;负责审核年度贴息资金决算,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负责筹集担保基金,根据放贷情况、经办银行服务能力调整基金规模以及在各经办银行的额度;负责管理中央下达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定期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绩效评估。定期发布经办银行网点名录,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以及对经办银行的综合评估,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增减经办银行的建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增经办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
  (四)经办银行应简化贷款手续,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料审查、项目评审和贷款发放、回收、催收等工作,按月将催收情况反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的划型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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