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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6-03-18 02:59:31 点击率: 5402

为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我局在原《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形成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就认定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4日。

意见反馈方式: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1413室,邮政编码:510620。

2.传真至020-85585799。

3.发电子邮件至wwj@gzaic.gov.cn。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培育自主知名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直属分局负责由市工商局指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经申请人自愿提出,由市工商局负责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为该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可为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外国人(含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标须为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三)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质量优良,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国内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外销售区域在2个以上国家(地区)。

因申请商品的特性难以销售区域衡量的,以及餐饮、学校等特殊性服务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七)申请人近3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注重商标品牌管理,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能主动及时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维护商标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及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商标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该商标专用权受保护记录证明材料;

(八)与申请商标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九)申请商标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许可关系和商标实际使用等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对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一)证明申请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可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完成“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网上申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九条规定的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共同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在同一辖区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提交。

第十一条 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属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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