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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通告 穗工商企〔2016〕292号

——更新时间:2016-11-11 04:12:00 点击率: 2504

穗工商企〔2016〕292号

尊敬的企业及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强化企业属地登记管理,提高全市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效能,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市工商局决定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实行新的企业登记审批权限划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工商局保留的登记审批范围

    (一)内资登记审批范围。

    1.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5.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6.特殊部门保留企业;

    7.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8.邮政公司(含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其他企业;

    10.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局或者各区局登记)。

    (二)外资登记审批范围。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外资授权的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4.投资性外资公司;

    5.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商业保理等类金融外商投资企业;

    6.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

    7.外商投资连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局或者各区局登记);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以及有特殊理由申请在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市工商局下放的登记审批范围

    (一)内资登记审批范围。

    1.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登记审批范围:(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主体;(2)拍卖、典当行业各类市场主体;(3)市内地铁场站及与其连接的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内各类市场主体。

    2.机场分局登记审批范围。负责机场实际管辖区域内,除市局保留的登记审批范围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

    3.各区局登记审批范围: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机场分局登记审批范围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外资登记审批范围。

    1.已获得工商总局授权的各区局按照授权文件范围负责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工作。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所在区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区局登记(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市局登记)。

    2.未获得工商总局授权的各区局及机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市局保留登记的除外),并以市局名义核发营业执照。

    三、有关事项

    1.市工商局下放到各区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机场分局的已登记注册企业,无需办理企业档案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按照网上预约系统和网上登记系统提示的信息到调整后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2.申请人可自行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查询企业所属登记机关。

    特此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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