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落地政策”提案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12-27 11:58:22 点击率: 2335
一、关于进一步简并税率及征收率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我国率先在上海启动了营改增试点。此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也扩大到所有货物、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改增试点,有力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据测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其中,改征增值税行业适用11%或6%的低税率,且其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行业税负总体降低;原增值税行业(主要适用17%的标准税率)由于可抵扣进项税增加,税负也整体降低,相当于降低了增值税标准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增值税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比较完整地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但现行增值税制度还存在税率档次多、税率与征收率并存、抵扣项目不完整、大量临时过渡措施等问题,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根据全国人大税收法定的要求,我们将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和简化税制的要求,对税率做进一步简并。具体如何简并、税率水平如何设置等需要根据增值税改革、经济形势、宏观调控需要等统筹研究。
二、关于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根据纳税人类型不同,年应税销售额有三个标准,具体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主要为商业企业)为年销售额80万元,其他纳税人(主要为工业企业)为年销售额50万元。
三类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差距过大,不利于税收公平。同时,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下的纳税人大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自身外购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对下游企业也只能按较低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难享有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优势,也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和简化税制的要求,应统一各类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并尽量放宽标准让尽可能多的企业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具体如何调整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需要根据增值税改革、财政承受能力、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
三、关于尽快取消地方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期,考虑到试点采取逐步推进方式、重复征税问题未完全消除,同时试点企业适应新税制需要一定时间,大部分省财政部门都对试点企业出台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因试点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这种方式对于试点的平稳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地区间补贴标准不同引起攀比、部分企业过度依赖补贴不主动适应新税制、财政部门核实补贴金额执行成本高等。鉴于上述情况,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大部分省都取消了此前出台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四、关于切实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加快个人所得税综合配套改革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就国家收入分配战略、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级距、税收征管及配套条件等改革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反复论证。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建议。实施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综合征税相配套的税收征管体制。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推动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等社会综合配套条件的逐步完善,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们将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