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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财税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7-02-12 11:47:16 点击率: 2787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施行 有效期五年 2016年第9号  

全省通办(不含深圳,下同)是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经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经本公告公布的“全省通办业务事项清单”中列明的相关办税事项。

目前全省通办业务事项共4大类48项办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类8项、申报纳税类29项、优惠办理类8项、宣传咨询类3项。

1.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对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变更后需要换领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2.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是指 “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的情形。

3.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房产税申报,均不含首次申报和税源信息有变化的申报。即对于需要进行房屋、土地税源明细申报或变更的业务,包括房屋、土地的税源信息新增或者变更,以及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信息变更业务,均不纳入通办范围。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七部门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16〕192号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

试点工作从2016年12月开始,到2018年2月底结束,2018年上半年前对试点进行评估总结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公告》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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