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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政及动态(二)

——更新时间:2017-10-10 04:45:20 点击率: 3072

政策七:2017年10月1日起,新企业工商注册须同步社保登记!

人社部发文要求,从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在简化企业社保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保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社保经办机构要继续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企业须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政策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穗人社规字〔2017〕9号

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8%降低为7%,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10%降低为9%。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政策九: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25日通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穗人社规字〔2017〕8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25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02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1元。


政策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新增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其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5%、15%。


政策十一:工商总局督促已登记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营业执照

1、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2、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政策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资[2017]43号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政策十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行[2017]32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其中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政策十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政策十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行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制定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十六: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4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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