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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起实施的最新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8-05-21 11:54:35 点击率: 9723

(四)其它政策

政策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8]2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这和个人收入纳税后才能购买商业保险有所不同。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政策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财税〔2018〕22号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十八:旧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留意5月31日要进行换证的要求   财办会[2017]19号

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财办会[2017]19号文进行了明确:在《办法》实施之前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统一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十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发布之日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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