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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执行及需关注最新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8-11-02 06:16:27 点击率: 7247


政策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公告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公告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进行补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公告通知自2018年9月29日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1、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3)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

2、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1)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2)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4、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政策十四: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 

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政策十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

自2018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上述货物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或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进口单位,可免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进口单位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海关以进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海关反馈的进口许可证件使用状态、清关数据等进行延期、变更、核销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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