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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执行及需关注最新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8-11-02 06:16:27 点击率: 8035


政策十九: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主席令13届第1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公布实施。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程序:依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总股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程序:依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总股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程序:依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总股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政策二十: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新上线的注册登记系统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有关填报事项进行了精简。

3、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4、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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