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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9-09-24 04:42:21 点击率: 2380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优化。一是扩展了投诉主体,二是明晰了业务边界,三是明确了受理范围,四是压缩了处理时间,五是建议了快速处理机制,六是规范了投诉处理流程,七是增加了复核环节。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政策二:财政部、国管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4号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下调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税负下降约46.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根据其工程项目收入核定征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考虑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深化增值税改革因素并参考其他省市征收率,征收率由1%下调至0.2%,税负减幅为80%。

为切实减轻出租车行业税负,对出租车司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调整为参照定期定额标准执行。


政策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7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发布,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五:关于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2019〕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编号HS/T 59-2019。本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政策六:公安部在全国推广复制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8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其中包括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为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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