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1]345号
12月1日起,广东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调整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8.1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五市调整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7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市调整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6.1元/小时。
政策二:广州市最低工资12月1日调整为2300元,影响社保和公积金缴费。
1、2021年12月1日工伤和失业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也调为2300元。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基数下限按2300元缴费。执行结果:类比11月,12月实际增加约1.56/人(单位1.16,个人0.4),不同企业因费率不同可能略有不同)。申报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数据,缴费单位无需上门办理任何手续。
2、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自2021年12月1日调整为2300元,各缴存单位中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低于2300元的,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调整。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本公告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等18个方面进行全面解读。
政策四: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医保办发[2021]43号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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