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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6-10-03 03:30:35 点击率: 4083
 
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应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帐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条 公司庆当制订适时的信用政策,制订信用政策时至少须评估客户的信誉度、偿债能力、资本状况、有否可供抵押的资产以及使用该信用政策所产生的绩效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成立信用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可由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委员(副总经理担任)、客户调查员(业务主管担任)、绩效评估员(财务负责人担任)等组成。
 
第四条 信用政策的颁布、修改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实施,公司总经理对信用政策的实施负总责,客户信用政策申请由业务主管据实际需要或客户要求提出,申请须对客户的信誉度、偿债能力、资本状况、有否可供抵押的资产等作出评价,常务员员对申请所述内容进行复核,绩效评估员对实施该申请信用政策所能够产生绩效进行评价,组长审批实施。
 
第五条 公司主办会计编制“应收帐款明细表”,内容包括已批准的信用期间、信用额度、应收帐款实时变动情况、超期超限情况等。
 
第六条 公司主办会计编制“应收帐示帐帐龄分析表”,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出风险报告。
 
第七条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帐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原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以及应收帐款逾期3年以上),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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