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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剖“合作建房”,消“税险”于萌芽(实操版)

——更新时间:2015-09-10 03:58:31 点击率: 4132

    【案例解析】
     玫瑰花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且以甲方名义申报办理本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报建、消防、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后的所有房产均由甲方对外销售,并未将75%建筑面积的房产过户给乙方。因此,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即,甲方无需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乙方也无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甲公司应就该项目全部房屋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

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乙方未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故乙方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甲公司应就该项目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关于乙方出资及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乙方取得的收益分配,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发票开具内容及金额如何确定?乙方在计算营业税时,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收益分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对合作方式定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而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签订具体合同来实施。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义务如下:第一,乙方非甲方股东;第二,乙方负责提供开发所需资金,同时还需派遣管理人员参与该项目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法务部、办公室的经营管理工作。乙方的权利就是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取得收益分配,而且乙方只承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说明乙方收益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分配。由此,可以将乙方取得的收益定性为资金占用费(利息)和劳务报酬,乙方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乙方需要向甲方出具发票,甲方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要求乙方取得的利润要视同股息,这种做法实际是将乙方的应税所得改由甲方确认,尽管总体上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减少,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均有抵触。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可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签署,利息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服务合同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内容分别签订《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合同》和《企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项目前期管理、项目设计管理、各项招标与采购管理,协同监理单位负责开发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竣工交付管理等。《企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企业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等等。工程管理服务费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企业管理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

假设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金额为2000万元,服务费总额为X万元,工程管理服务费与企业管理服务费按6:4划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利息费用,该项目全部为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则:

1.收入总额=6000 17800=238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成本1000万元

(2)开发成本13000 60%X

(3)营业税及附加=23800×5.6%=1332.8万元

(4)开发费用=(1000 13000 60%X)×10%=1400 6%X

(5)加计扣除=(1000 13000 60%X)×20%=2800 12%X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 13000 60%X 1332.8 1400 6%X 2800 12%X=19532.8 78%X

3.增值额=23800-(19532.8 78%X)=4267.2-78%X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100%=(4267.2-78%X)/(19532.8 78%X)<50%,税率为30%,扣除率为0

5.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0%=(4267.2-78%X)×30%=1280.16-23.4%X

其中,乙方应承担土地增值税=(1280.16-23.4%X)×(17800/23800)=(1280.16-23.4%X)×74.79%=957.43-17.50%x

利息 服务费=乙方收入-乙方应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乙方出资额

2000 X=17800-17800×5.6%-17800×0.5‰-(957.43-17.50%x)-12000

解之得:X=2226.51万元

工程管理服务费=60%X=2226.51×60%=1335.91万元;

企业管理服务费=40%X=2226.51×40%=890.60万元

乙方分别向甲方开具利息发票2000万元、工程管理服务费1335.91万元、企业管理服务费890.60万元。

乙方出资及返还本金,甲方、乙方应分别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处理。

乙方取得收益分配,作:
     借:银行存款 4226.5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000万元

    ——工程管理服务收入 1335.91万元

    ——企业管理服务收入 890.60万元

甲方作:
     借:管理费用——企业管理服务费 890.60万元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 2000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工程管理服务费)1335.91万元

    贷:银行存款 4226.51万元

甲方应纳土地增值税=1280.16-23.4%X=1280.16-23.4%×2226.51=1280.16-521.00=759.16万元

假设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的企业管理服费外无其他期间费用,在不考虑该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仅就该项目甲方会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含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管理费用=23800-(1000 13000 1335.91 2000)-(1332.8 759.16)-23800×0.5‰-890.60=3469.63万元

【案例点评】
     现行税法中关于合作建房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的处理办法存在相互抵触的现象,事实上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合作框架协议,是不能确定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应当事前根据合作框架协议设计操作方案(交易结构),然后据此起草、签订合同,把税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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