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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看为什么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更新时间:2016-06-22 11:16:00 点击率: 6175

    3、2016年6月10日

A公司将打印机和钢材出售,由于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出售打印机: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元

出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则6月,该公司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0+34,000-34,000=170元

该公司6月销售没有取得一分钱的毛利,却应交增值税170元。

从上述案例看,之所以6月份该公司多交了170元的增值税,是因为在上月我们认为该公司只有简易计税,将本不是由简易计税的项目所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给错误地转出了。

【案例启示】 

1、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存在本质区别,两者并不能划等号。如下表: 

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

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完全性、彻底性、永久性、绝对性

过渡性、偶发性、非持续性、相对性

产品与服务适用税率

所有产品和服务永远、全部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

只有选择适用的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其他未选择的均适用一般计税税率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范围

既包括直接经营项目,也包括间接部门,全部均不能扣除

只包括直接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等不能扣除,未选择适用的范围等非法定均不需扣除

2、“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只是通俗说法,并不严谨,是指主营业务只有简易计税,同时仍存在着大量的、可能发生的、必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或服务。比如,案例中5月虽然未发生一般应税行为,但在次月发生了出租设备、零星材料销售、办公材料销售等。

也许有人会说,那不是正好以后月份存在其他销售行为吗?连财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有的月份并没有实际发生,但因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销售行为是始终存在的,我们可以将其视为销售额为0,税率仍是17%等; 同时,即使在所有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企业,也并非每个月都存在销售行为,比如新设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销售也仍视为其存在一般计税允许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

如果一定要有一般计税行为发生,才能视为并非只有简易计税的话,那么是逼着纳税人每个月都开点票,做点其他交易。 

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除了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外的服务需要进项转出外,可以将管理部门购买的办公用品等均作转出;但是只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将进项转出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直接由该项目领用的材料或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如上述案例领用的80吨钢材,未领用的钢材及其他与该简易计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领用均不必转出,否则将导致纳税人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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