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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9:08 点击率: 2270

一、标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
四、办理部门: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书面的听证申请
九、办事程序:
1、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 2、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税务机关组织听证; (1)听证主持人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2)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案件调查人员就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5) 听证主持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陈述、辩论权。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6) 听证主持人再就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4、听证的全部活动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并签字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告知文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
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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