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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二──工薪收入应税项目

——更新时间:2006-09-29 10:51:13 点击率: 3052
  1、免税工薪收入
  企业发放给个人的工薪收入中,有些项目是免税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纳税。但是,扣缴义务人应避免疏漏免税项目或人为扩大免税范围。
  (1)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税。
  (2)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税。
  (3)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税。
对于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下列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5)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纳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应予以纳税。
  (6) 外籍个人的下列类似工薪所得,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饮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4)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7) 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其他所得。
 
  2、视同工薪性质的应税项目
  (1)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务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爱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4) 个人因住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工薪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5) 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入工薪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超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得利用员工险逃税。
  (6)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7)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国有企业股权的劳动分红,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8)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游泳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9)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得利用股票期权为其员工逃税。
 
  3、工薪所得与承包(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未变,主要看是否拥有经营成果所得权。若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完成各项指标后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金额,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4、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爱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例如,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本单位雇员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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