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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三──税前扣除项目

——更新时间:2006-09-29 10:52:42 点击率: 2959
  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中,减除为取得该项所得而发生必要费用,仅就净收入部分纳税。同时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及其扣除标准。
 
  1、工薪所得减除费用两类标准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下列人员采用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费用:
  (1)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例如远洋运输船员。
 
  2、允许扣除的税费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允许扣除的税费如下:
  (1) 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 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3、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分别规定了税前全额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限额扣除这两类标准,扣缴义务人应注意每类扣除标准适用的捐赠对象等情况。
  税法规定:
  (1) 到2005年末,纳税人共有16项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2) 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经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纳税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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