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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十一──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1:13:14 点击率: 3909
  由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不同于中国公民;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而且在华居住时间不同,其应付的纳税义务不同;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的纳税义务还有特别规定。
 
  1、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应负纳税义务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因此,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是否有营业收入、是否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影响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如果一个外籍人员一个月中境内所得既有境内支付、也有境外支付(不转嫁,下同)的收;或者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境内支付的收、也有境外工作时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收入,其应当申报的境内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还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一个外籍人员在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也有境外工作取得收入的,其应当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但对于一个外籍人员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也有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的,其应当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一个外籍人员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的所得列入不征税范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5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某1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总之,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密不可分,归纳如表所示。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境内居
住时间
来源于境内
来源于境外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或183天
纳(或由境内机构负担的)
不纳(且不由境内机构负担的)
不纳
超过90天或183天,不超过1年
不纳
不纳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超过5年
 
  2、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个税
  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可见,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唯一区别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在境内履行职务,还是在境外履行职务,必须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人员必须在工作境内有实际工作天数,才能对其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实例:玛丽2006年2月份受派到中国拉贝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工作20天,公司按日支付玛丽工资,每日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没有按天数换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705元。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例中,玛丽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日工资×当月天数-费用扣除标准=5000×28天-1600-3200=140000-4800=135200元;玛丽20天应纳税额=(135200×45%-15375)×20÷28天=32475元。应补缴税款4770元。
  可见,扣缴义务人如果能善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明确不同应税项目下应纳税款的计算,特别是视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相关计税规定,就一定能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上少犯错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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