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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十──股票期权所得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1:10:50 点击率: 3884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政策适用对象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涉税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企业员工由股票权获得收益,基本没有风险。
 
  2、不同所得适用科目
  (1) 授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补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 认购股票(行权)所得。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之日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 转让股票(销售)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4)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款计算办法
  税法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以按月份摊的方式进行纳税。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该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4、资料报送
  为加强对股票期权所得的税收征管,税法要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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