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国税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6-09-29 11:32:41 点击率: 3078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
 
    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盖“作废”章注明,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
 
    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嫁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
 
    (1) 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2)  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