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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票

遗失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处理指引

——更新时间:2006-10-09 12:20:15 点击率: 3213
 
1、向原发票提供主索取证明和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1) 原发票提供主出具的《证明》要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资料,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2)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经经办人签署,财务部门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以上资料可代做原始凭证入账;
 
3、如税务机关怀疑证明和发票复印件相真伪:
 
1) 境内发票:待主管税务机关向对方税务机关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涉及普通发票时用),调查
 
落实后才予确认;
 
2) 境外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
 
可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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