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如果报告年度的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发生退回,而且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企业应该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例1:甲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商品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2009年年末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按照1%的坏账率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1月12日由于已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发生销售退回时,甲公司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22日。
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编制有关调整分录,然后调整报告年度(2009年)财务报表中有关的数字。
1.编制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 234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
(3)调整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234×1%) 2.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4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额为:(200-160)×25%=10(万元)
这里应注意的是,尽管根据调整分录(3),调整减少了2009年的资产减值损失2.34万元,但计算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金额时不应考虑该金额,因为企业在2009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对该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进行了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额为:2.34×25%=0.58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8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85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2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585-160-2.34-10)
28.245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82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2452.
调整报告年度(2009年)财务报表中有关数字,略。
二、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销售退回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甲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于2010年3月11日完成,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销售退回发生时,甲公司报告年度(2009年度)所)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所以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退回当年的纳税调整事项。虽然企业不调整2009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但是对于该销售退回的未来影响(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调整减少40万元),企业应该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其性质与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相似,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要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本例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00-160)×25%],将例1会计处理中的1(4)分录改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10万元。其余会计处理同。
仍以例2为例,假设2010年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万元(未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则在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后,甲公司最终计算的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0万元(1300-40)。假设甲公司按年上交所得税,则2010年年末其当期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60×25%)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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