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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出口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7-05-31 09:42:49 点击率: 4241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因业务需求,我公司自今年4月份开始,将产品用进料加工保税手册出口至黄埔开发区的保税仓,再由境内客户从保税区一般贸易报关进口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在境内使用。因保税区海关规定,由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出口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故我公司无法何法取得!现我公司在向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业务时,税局以“单证不齐”为由,要求将我司以此种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请问:
    A: 对于产品而言,我公司出口到保税仓,未进行任何增值变化,客人进口课了关税、增值税,我公司在销售环节又要再被课一次增值税,是否有重复?
    B: 对于我公司与客人的交易行为模式,在海关进出口作业方面是合理合法的(4月份出口使用的合同手册已向海关办结完核销手续);而在税务方面却出现此类现象,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的不完善?
    C: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对于上述状况,能有更好的处理方案吗(排除苛税以外)?能否备案挂帐处理或其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对于贵司这种情况,保税区海关的确不应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贵司不能出具证明货物实际离境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国税部门也因此无法对该批货物办理免抵退税,同时,还应视同内销货物作征税处理。
    针对贵司这种特殊情况,我们建议贵公司可以考虑直接与境内客户以国内转厂贸易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样贵公司不用将货物报关进保税区,境内客户也不用以一般贸易方式含税进口,就可避免以上情况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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