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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更新时间:2009-09-10 10:36:35 点击率: 384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四点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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