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使馆及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有新规
——更新时间:2009-02-26 09:58:29 点击率: 3470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有关手续和程序,对海关重点监管物品的进境限量,以及对车辆后续监管等作出了规定。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在规定数量内免税
什么算是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公用、自用物品?按照《办法》规定,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而自用物品,则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外交代表运进的上述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到任后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主管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海关予以免税验放。超出规定时限运进的物品,经海关核准仍属自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
《办法》还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对烟酒、机动车辆等重点物品的免税进境实行量化管理,明确了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公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的限量。按照规定,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为:使馆外交代表总数不超过10人的,香烟每年50条;酒精饮料每年1000瓶。10人以上至20人(含20人)的,香烟每年100条,酒精饮料每年2000瓶。20人以上的香烟每年200条,酒精饮料每年4000瓶。公用机动车辆总数应当以不超过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为限。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的限量为:每人每年香烟15000支,雪茄1000支,烟丝5000克;酒精含量12度至22度的酒精饮料300瓶,酒精含量22度以上的烈性酒100瓶。从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车型中选择一种每人1辆,外交代表自用车总数不能超出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
免税物品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
《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公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办法》规定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其中对于使馆公用车辆,采用了与其他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相同的6年的监管年限;对于使馆人员自用车辆,考虑到使馆人员在华任期大多为3年左右,结合国外海关的有关做法,《办法》规定自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3年,方便了使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也便于海关监管。
不过,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公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批准。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海关将不予同意。对机动车辆的转让,《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除使馆人员提前离任外,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售。超过2年,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转让给特定的受让方。其中需要补税的,受让方应当补缴税款;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运进机动车辆权利的,予以免税,但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关于外交邮袋的进出境问题,规定外交邮袋须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并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外交邮袋重量、体积等的相关规定,施加使馆已在海关备案的封志;同时明确了各种渠道进出境外交邮袋的具体手续和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境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或未依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或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或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将不予批准有关物品进出境。对不予进境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未退运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办法》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