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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