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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更新时间:2021-10-22 09:49:19 点击率: 2791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尊重贸易实际,进一步优化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如何准确认知、理解新公告,掌握修订和明确的内容,更好地体验新政所带来的通关红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公式定价?

 回复意见: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举个例子:

某公司进口动力煤,买卖双方约定,按照船到卸货港递交NOR(NOTICE OF READINESS,船舶就绪备妥通知书)前20日和后20日阿格斯公司发布的API (Average Price Index 平均价格指数)价格指数均值最终计价,即动力煤结算价格定价公式=(NOR前20日API值+NOR后20日API值)/2。该定价方式即为公式定价。

二、符合规定的内销保税货物是否属于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

 回复意见:是的。本次修订在执法依据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对于符合2021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内销保税货物,也纳入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

[小贴士]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 定。

[海关提醒]

根据《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对于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符合《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无需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

三、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

 回复意见:是的。为最大限度的尊重贸易实际,2021年第44号公告对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的货物,也纳入公告管理范畴。

[海关提醒]

2015年第15号公告明确“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公告管理范畴”。2021年第44号公告,对此进行了调整。

举个例子:

某公司进口铁矿砂,买卖双方约定,以到货港双方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铁含量和装货港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铁含量的均值确定结算价格。根据2021年第44号公告,这类货物属于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

四、海关对备案合同开展价格审核吗?

 回复意见:2015年第15号公告规定,公式定价货物备案时,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公告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的,在《备案表》中注明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21年第44号公告取消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海关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小贴士]

海关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进企业报关纳税自报自缴,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前推后移海关监管征管环节,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不懈助力诚信守法企业通关便利,引导纳税义务人自觉提升纳税遵从度。

五、纳税义务人如何向海关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

 回复意见:据2021年第44号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备案申请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

[小贴士]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备案。

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纳税义务人可以取得备案号。

[海关提醒]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如何填制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回复意见:报关单将新增“价格说明”类栏目,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其中,“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通过下拉菜单方式“是”或“否”提供选项,以明确企业的填报内容。“公式定价确认”栏目为有条件选填项,填写“是”的,应当继续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写“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对“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报为“是”的,需按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海关提醒]

“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小贴士]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七、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回复意见:考虑到公式定价货物多数为大宗商品,货值较高,实践中纳税义务人在结算时处理单证等需要一定时间,因此,2021年第44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小贴士]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相关政策阅读: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来源:关税征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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