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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登记的有关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6-10-19 02:11:13 点击率: 3856

 

  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公司而言,通过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将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办理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1 .开业登记
 
  ( l )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国税局、地税局)申报办理登记。
 
  ( 2 )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① 纳税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② 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 3 )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①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
   .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 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③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2 ,变更登记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 1 )营业执照。
  ( 2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 3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 4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逐项如
实填写表格后,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3 .注销登记
 
  ( 1 )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①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纳税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 2 )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 3 )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4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在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 l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 2 )申请领购发票。
  ( 3 )申请办理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4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
 
 
  5 .税务登记证的检验和更换
 
  为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一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在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此外,税务机关定期更换税务登记证.一般为 3-5 年讲行一次。
 
  6 .违反纳税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税务机关处以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 000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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