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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更新时间:2006-10-19 02:17:45 点击率: 4321
1.       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比起增值税的计算要简单很多,但是私营企业还是要注意销售额的确定和
销售数量的确定,以及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
( 1 )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的确定。
同样,消费税的销售额也包括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有关具体内容参见增值税。在从量定额征收时,企业必须考虑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①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③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收数量。
这里的应税消费品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
( 2 )计算方法。
① 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② 用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其中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单位的换算:
啤酒 1 吨= 988 升
黄酒 1 吨=962升
汽油 1 吨=1388 升
柴油 1 吨=1176 升
( 3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对于这些计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③ 外购已税化装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 其他。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有时纳税人在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后,不用于直接的对外销售,而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或者用于其他方面。例如酒厂用自己生产的高度白酒生产低度白酒,或者利用自己生产的酒进行公关活动。
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纳税。如果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对于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是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但是由于计算出来是不含税的价格,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企业在计算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换: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一消费税税率)
(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委托给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 1 一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在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等等,具体的计算公式类似“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公式,这里不再列示。
( 6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该分别核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化妆品公司在促销化妆品时,如果将护肤品和化妆品放在同样的包装中,组合销售,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就要采用化妆品的税率。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具体确定销售收人实现的判断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期限分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15日、一个月。具体纳税期限可以参考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主要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规定与增值税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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