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纳税额的计算
( l )一般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涉及很多的扣除项目,较为复杂,我们单独加以介绍。
( 2 )核定征收。
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财务管理上不甚严格,因此根据我国 《 税收征管法 》 和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些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A.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依税法规定可以补设账簿或者应设账簿而未设。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是费用总额无法准确核实。
.只能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
.收入及成本、费用都不能够查实。
.会计账面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要求,但是并没有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
.发生纳税义务逾期不申报的。
表7-3 |
应税所得率表 |
项目 |
应税所得率(%) |
1.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
7-20 |
2.建筑业、房产开发业 |
10-20 |
3.饮食服务业 |
10-25 |
4.娱乐业 |
10-25 |
5.其他行业 |
10-30 |
B. 核定征收办法。
.定额征收,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缴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预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自己根据收入或者成本费用计算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 一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很多企业往往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清,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者少缴被税务局罚款。因此我们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单独的介绍。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1 )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A. 生产经营收入。
B. 财产转让收入。
例如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
C. 利息收入。
D. 租赁收入。
E.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F. 股息收入。
包括投资人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G.其他收入。
例如固定资产盘盈、罚款收入等等。
H. 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
I. 在纳税人的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若出售或者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者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J. 对于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如果分开记录,则销售额中不得减去折扣额。
K.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返还的,确认为收入。
L.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的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M. 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而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N.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O. 其他。
( 2 )企业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以内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A. 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B. 费用。
包括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除外)。
C. 税金。
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④ 损失。
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亏损和其他损失。
( 3 )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A. 工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般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奖金、津贴、补贴等。扣除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 利息扣除。
C.租金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支出,可以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能扣除,但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D. 技术开发费扣除。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指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E. 业务招待费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的比例之内,可以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超过 1 500 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 ‰;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 500 万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收入的 3 ‰。 F. 广告费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2 %的,可以据实扣
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不能扣除。
G. 管理费扣除。
纳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文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H. 其他费用扣除。
I. 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提取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雇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J. 保险费扣除。
K. 坏账损失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 ‰,保险企业不超过 1 % )。
L. 盘亏及转让固定资产。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以后的余额,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纳税人由于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视同财产损失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M. 汇兑损益。
N. 开办费。
O. 捐赠支出。
P.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
( 4 )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应该明确在计算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A. 资本性支出。
B.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C.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E.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F. 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G. 各种赞助支出。
H.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为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I. 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J.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K. 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等除税法规定的可以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 5 )亏损弥补。
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是弥补最长不超过 5 年。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发生亏损,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是境内业务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 .所得税申报与缴纳
( 1 )申报时间。
我国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止,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2 )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