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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纳税指引

——更新时间:2007-04-16 10:05:21 点击率: 3592

 

代理业纳税指引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从事代理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
    一、营业税
    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X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广东省各地的征收率不同。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X附加率
      四、堤围防护费
      广东省各地的堤围防护费征收率不同,请咨询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税率计算缴纳。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八、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适用于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 自有自用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自有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按每年(1.5—4)元/平方米计算缴纳。
     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拥有车船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 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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