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2.《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
3.《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3号)。
五、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
自2018年6月30日起,广东在全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六、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类型?
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七、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企业办理不同备案事项需要补充填报的信息及上传文件,可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查阅。
八、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或已在“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企业,要不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不需要。企业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无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改革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按照“两证整合”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与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对接。
九、改革后,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是否需要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缴销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等备案回执或者证明?
不需要。
十、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换照是否收取费用?
办理工商登记、换照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对于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企业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到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各相关部门将备案信息增删结果反馈省工商局。
十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与过去的执照有什么不同?
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载的注册号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市场主体的信息如何查询?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www.gsxt.gov.cn/),输入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关键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都可以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等信息。
十四、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需不需要提供被整合证照?
不需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避免在新旧证照衔接中给企业带来不便。
十五、“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加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怎样构成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代码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代码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说明 | 登 | 机 |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 校 | |||||||||||||
记 | 构 | 验 | ||||||||||||||||
管 | 类 | 码 | ||||||||||||||||
理 | 别 | 1 | ||||||||||||||||
部 | 代 | 位 | ||||||||||||||||
门 | 码 | |||||||||||||||||
代 | 1 | |||||||||||||||||
码 | 位 | |||||||||||||||||
1 |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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