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要加强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6日
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就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惩治和预防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2.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3.坚持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与被害企业和解等因素,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加强立案监督。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特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加强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对监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踪问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立案难”问题。
5.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防止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关键技术岗位人员,要根据案情、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依法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用好引导取证、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等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引导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依法予以逮捕。
6.准确把握起诉标准。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社会危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决定诉与不诉的基本依据;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企业态度等是在确定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后,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情形时,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注重依法提出财产刑方面的量刑建议,加大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
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三、推动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9.推动完善相关立法。结合案件办理,深入调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就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修改法律,在法律上体现平等保护的要求。
10.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四、加强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11.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同工商联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12.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各级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根据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发案特点,有针对性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公开送达法律文书、邀请参加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持续宣传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理念、做法、成效,促进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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