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在海珠区开了家医疗小设备装配企业,但近年生意一般,她就转营从事起伤残人员专用产品装配,近日听说朋友提起转营后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好像还优惠,于是她来到了办税服务厅希望了解个清楚。
税务人员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工作人员还告诉江女士,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免税申请报告;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收入明细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会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201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会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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