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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详解促进自主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5-11-12 11:39:41 点击率: 5686

    【咨询问题十一】:对于企业转增股本,同样存在缺乏现金流,暂时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形,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又有何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前款优惠政策是一致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十二】:如果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了现金收入,又应如何征税呢?

【回复意见】: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也是与前款优惠政策保持一致。

【咨询问题十三】:这条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

【回复意见】:能享受转增股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咨询问题十四】: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进一步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请问什么叫研发费加计扣除?

【回复意见】:所谓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咨询问题十五】:目前鼓励自主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包括了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研发领域和研发费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其中研发领域主要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办法,研发费用范围有八项内容,分别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2013年起,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第一次扩围,《关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八项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扩大,新增5项,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是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第二次扩围。同时还表示将允许企业追溯享受年限,并且减少审核程序,相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很快出台进行明确,请大家稍等。

【咨询问题十六】:鼓励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还对经济特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特别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须注意几点:第一必是经济特区内企业,不包括原经济特区外的企业。第二必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企业。第三必须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如果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则只能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按剩余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而不能追补享受以前年度的优惠政策。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一种是特殊性规定。为鼓励自主创新和加大技术投入,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了了财税[2015]63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咨询问题十七】:鼓励自主创新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回复意见】:为鼓励自主创新和加大资本投入,企业所得税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主要有五类:一是常规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是针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特定情况)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特定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特殊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5〕10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再将行业扩大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行业,即共计是10个行业的企业。三是特定行为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是特定金额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是特定企业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前述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以执行前述特定行为的加速折旧政策,即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咨询问题十八】:在鼓励自主创新的区域,有什么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国家为鼓励前海企业自主创新,于2014年3月出台财税〔2014〕26号文,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共分四大类21项,具体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

【咨询问题十九】:对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而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是否也有相关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科研机构”是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是指上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在授奖(或获奖)后3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咨询问题二十】:获奖人获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如何纳税?

回复意见】: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咨询问题二十一】:近年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网友们比较关心深圳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呢?

回复意见】: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积极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担。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国家在近几年连续出台小型微利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是在小型微利企业中,再区分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偏小的这部分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率仅为10%。根据去年4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自2015年起,享受减半税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再扩大到低于20万元。今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享受减半税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再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以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咨询问题二十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问题二十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回复意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环节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自行填报享受优惠政策。为促使小型微利企业便捷享受优惠,地税局在企业汇算清缴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备案方法:根据填报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若符合规定条件,系统自动进行优惠备案。企业即可填写减免税额享受优惠,无须上门另行办理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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