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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2017)11号

——更新时间:2017-09-13 10:46:11 点击率: 2529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三项制度进行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全省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水平,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的要求与税务总局的部署,省国税局联合省地税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公示办法》分为四章,共有十九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的定义、原则、内容、范围、环节、方式及工作要求等。

1.哪些执法事项需要进行公示? 

回复意见: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税收执法事项。其中:

事前公开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义务;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取消进户执法事项清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事项的办税指南、执法流程和相关流程图;委托代征资格信息;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举报税收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纳税人法律救济方式、途径和程序;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事中公示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税务执法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执法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如实纳税、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法定义务;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工作信息、咨询电话等内容;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初步结果;查验发票真伪信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事后公开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欠税公告;非正常户认定结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税收个案批复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发票真伪鉴别结果;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需要依法事后公开的其他事项。

2.不予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哪些? 

回复意见:《公示办法》规定以下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示的。

3.执法公示的期限是多长? 

回复意见: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具体公示期限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4.执法公示的主要方式与要求有哪些? 

回复意见:事前公开:税务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公场所和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设备等设施公开有关内容。事中: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及有关执法文书,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做好说明工作。办税服务厅等服务窗口应列明工作人员姓名、岗位工作信息、咨询电话等内容。事后公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执法结果信息,将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公场所和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设备等设施,及时公开执法结果。此外,税务机关将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开展执法公示,并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展执法公示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丰富、便利的公示渠道。

(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录办法》)。《记录办法》分为六章,共有三十七条,主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定义、原则、内容、范围、环节、方式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

1.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哪些情形? 

回复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2.规定了哪些记录方式? 

回复意见:《记录办法》规定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同时明确了税收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具体要求,其中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各类涉税资料,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记录办法》还规定了音像记录不间断记录、事前告知、不得限制、突发情况处理及设备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以及列明了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三种具体情况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要求和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的六项具体内容。

3.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什么要求? 

回复意见:《记录办法》以执法活动的环节划分,详细明确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包括拒绝调查)、风险提示、审查决定、说明理由、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等不同环节的记录内容和记录要求。

4.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回复意见:《记录办法》明确了全过程记录资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补充了对音像记录的特殊存储要求和使用的限制要求等。

(三)《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审核办法》分为六章,共有三十一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审核范围、内容、形式、机构、程序及监督考核等。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回复意见:《审核办法》规定了按行政行为的传统分类,将审核事项分为许可类、处罚类、强制类、征收类和其他,每一类事项尽可能涵盖税务机关日常执法中有必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具体执法事项,将不能归类到四大项目中的事项归集到“其他”类。同时,还规定了特殊审核,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回复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执法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送审时间有没有要求? 

回复意见:《审核办法》规定了送审时间,要求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者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审核时间有没有要求? 

回复意见:《审核办法》规定了审核期限,要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但法制审核期限不得超过作出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审核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制审核如何提出审核意见? 

回复意见:《审核办法》明确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调查;认为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处理;认为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认为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建议;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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