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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