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08年税后利润投资时如何缴税?

——更新时间:2009-02-27 11:01:27 点击率: 3107

   问:根据财税[2008]1号,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可享受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税后利润再投资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10%预提所得税?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及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您所提问的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用于再投资,我们理解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源泉扣缴,集成电路企业无需代扣10%预提所得税。  问:根据财税[2008]1号,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可享受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税后利润再投资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10%预提所得税?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及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您所提问的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用于再投资,我们理解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源泉扣缴,集成电路企业无需代扣10%预提所得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