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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底跨月工资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09-02-27 11:03:29 点击率: 3019

  问:我单位实行上月计提,下月发放的方式,请问:2008年12月份在成本中提取的工资薪金未实际发放,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做纳税调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已提取的工资薪金记入成本中尚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年度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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