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如不再执行,如何衔接?
答:考虑到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对于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允许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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