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投保人员的体检费可否在保险公司税前列支

——更新时间:2009-04-30 10:58:30 点击率: 3133

  问:保险公司对某些险种的投保人员的体检费可否在税前据实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于保险公司发生对投保人员的必要的体检费,我们理解,可以作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税前据实列支。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