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更新时间:2009-09-07 09:43:00 点击率: 3078
近日,一家玻璃制品企业的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他们企业现有从业人员80余人,资产总额达2500余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约7.6万元。从今年开始,企业打算自行申报纳税,财务人员想知道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务人员的咨询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二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尽管上述企业希望实行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但前提必须是企业财务能够规范核算,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等,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仍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健全账务、规范财务核算,必须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所属行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企业盈利水平,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不能超过30万元;3.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的从业人数都应是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4.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