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执行问题
——更新时间:2009-09-29 09:27:41 点击率: 3363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2008年已享受18%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2009年已按税收优惠过渡政策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税收专管员通知我们要出具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减免审批表才能享受优惠,否则按25%征缴。请问:国家有这种规定吗? |
回复意见: |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实施优惠过渡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请报审,否则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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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