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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税前扣除疑难问题及解答

——更新时间:2011-02-17 09:22:13 点击率: 3204
    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鉴于此赔偿业务无法开具发票,可以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付款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我单位租一个人产权的商业用房,我单位所交的用于经营的水电费发票开的是房主的名头,我想问一下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你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公建房,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经营的经理不在本单位开工资,其日常出差费用是否可以在本公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上述规定, 你公司的经理在你单位不开工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理在你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且与你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系,该经理的日常出差费用和其他的费用可以在公司的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每年都拨专款给离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这些书报费应如何处理?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问: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问: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问: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问: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问: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问: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成立周年日以及元旦,集体聚餐,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聚餐费,如果是职工食堂支出、职工误餐补贴、职工食堂补贴等应该属于税前福利费列支范围。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扣除。

  问:员工去上海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有一些员工个人出差期间在上海自己个人的餐费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差旅费中,还是只能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发票既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又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涉及个人差旅费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比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也可以通过履行企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自行制定内部控制标准。

  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问: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跨年度支付的房租,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某煤矿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在实际操作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要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于该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企业已经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生产设备,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因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问: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办公楼电费分割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此答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但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具体执行中还要看地方的规定。

  问:职工食堂所需的菜米油盐,大部分从批发市场早市商贩购买,商贩没有发票,请问,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发生的支出,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答: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法院的判决书还不可以,企业最好还备有发票,或类似的实际支付凭证。

  问:员工私人车辆无偿给公司使用,但协议负担员工车辆工作期间车用油、保险费、修理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如何确保其真实性?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问: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因为现行税收体制下,“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不存在,除非是企业不想取得。

  问:我公司成立时,收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但是有评估报告,那么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列支相关的费用?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里提到的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投资方将固定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如果投资方没有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是不能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包括新、旧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拟将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拆除的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问: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问: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办公家具是否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作为办公用品管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按照上述规定,办公家具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问: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并对折旧年限按剩余的年限计算,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般应认可企业会计账簿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如果企业分类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准备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我单位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则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的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票证,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问:最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我公司在当地购置办公楼后装修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房产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我公司认为房屋装修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进行摊销。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法吗?

  答:如果装修费是购入时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购入时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如果装修费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上写的适用期限是50年,请问如何税前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该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0年以直线法摊销。但如果你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计入相应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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