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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2-12-17 09:08:24 点击率: 3997

更新日期:2012-12-14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所得税处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2〕108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201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五、认定申请的办理
    1.办理时间: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2月。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2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在2013年1月-2月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2.受理部门:凡经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六、复审申请的办理
    1.免税资格的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
    2.办理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2008年度已取的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将于2012年底期满,如须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则应在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办理免税资格的复审申请。以此类推。
    3.受理部门:凡经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提交复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复审申请。
    七、需报送的资料
    1.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五份;申请免税资格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五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 申请前年度的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及使用、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 申请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7. 申请前年度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结论。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或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以上第5至第7条“申请前年度”的资料是指纳税人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或复审申请(以下简称“办理资格申请”)年度的上上年度的资料;纳税人是“办理资格申请”的上年度设立,则报送 “办理资格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资料。如:以前年度已成立的非营利组织,2013年“办理资格申请”和2008年取得免税资格在办理复审申请的,应提供2011年度的资料。2012年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在2013年“办理资格申请”时,则提供2012年度的资料。以此类推。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认定机构公开的网站查询或致电12366查询认定结果,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
    九、取得免税资格后应注意的事项
    1.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对出现财税[2009]123号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九、其他
    纳税人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
http://www.12366.gov.cn)下载有关政策和申请表格。纳税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12366国税咨询热线或向各受理机关咨询。

附件:1.《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2〕108号) 
         2.《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3.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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