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费用篇
六、 培训、课程资料等职工教育经费归集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培训、课程资料等职工教育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准确归集到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
风险控制
在费用管理及账务处理时设置职工教育经费的标识,按相关规定准确归集核算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限额扣除。
七 、发生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摊销、扣除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的有关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的税收处理,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未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经营租赁费支出扣除,未按照规定就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风险控制
按照会计相关规定,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或系统中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费用或支出的扣除。
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符合条件
风险提示
将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风险控制
对捐赠支出做好区分管理和核算,准确归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九 、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支出的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
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等商业性违约金未在税前扣除或未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行政类罚款、滞纳金支出与商业性罚款、违约金等支出,对不同类型的罚款、违约金等性质的支出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等商业性违约金需要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十 、或有事项的预计损失税前扣除处理
风险提示
或有事项(商业票据背书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预计的损失未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风险控制
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做好或有事项预计损失的提示标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就预计损失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在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后,进行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处理。
十一 、水、电、能源等费用未取得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的处理
风险提示
部分银行网点与其他单位租赁同一物业办公,未取得业主开具的水、电、能源等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而税前列支水、电、能源等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风险控制
对于水、电、能源等费用,应以业主开具有效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未取得有效凭据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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