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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62)

——更新时间:2010-01-21 01:42:48 点击率: 3268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内容的解释和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又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速度非常快。2005年底,全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58万多个,基金会999个),比2001年的21万个增长了50%,年平均增长10%左右。非营利组织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所得税法也基本上都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有关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规定而冒充非营利组织逃避纳税义务,各国在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之间的界线,严格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比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之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5个特征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已经公布施行的一些有关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对有关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法律界定,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现行的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上述规定虽然也对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作了界定表述,但并未对其要件作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要求要对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进行重新界定,本实施条例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解决这一问题。

    本条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近年来非营利组织运作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国际惯例,对非营利组织规定了以下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一、成立要件

    本条第(一)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成立时依法履行了有关登记手续的组织。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成立时都需要到相关机关进行依法登记。目的是能够由登记机关对该组织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以保证其活动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二、行为要件

    本条第(二)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果一个组织,虽然在登记时标明是非营利组织,但其活动范围包含了营利性活动,或者超出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则不属于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

    三、财产管理要件

    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对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在财产管理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优惠。这些要求主要是从财产运用、财产归属、财产处置等几个方面提出的:(1)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的运转开支外,只能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性事业和章程规定以外的事业;(2)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这是非营利组织最本质、最重要的要件;(3)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随意分配,只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行营利之实;(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防止企业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的投入变相分配企业的财产,逃避纳税义务;(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由于各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不同,各地的幅度也不同,因此具体比例还是由相关部门明确比较合适。

    四、认定管理

    为了规范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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